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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发布日期:2024-10-29浏览次数:

张家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院实验教堂、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基石。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各级各类开展教学、科研和服务的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教学科研处负责协调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及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领导是所在学院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和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室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负责本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该房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等均应张贴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建立出入许可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经过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药品安全管理。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药品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杜绝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由各实验室负责,应安排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的压力容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使用、落实安全责任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避免碰撞、烧烤和暴晒。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定期对容器的安全,定期检验。相关单位督促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容器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容器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危险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动物废物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要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定期处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须对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用水用电设施安装改造应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组织专业队伍安装。后勤保卫处应加强对实验室用水用电的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指向明确到位。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所源和门窗等。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新进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要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熟知有关安全知识,安全事项和急救措施等。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举办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由教学科研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即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确保整改合格。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在进行维修改造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值班,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急救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评优资格,直至依法追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后勤保卫处和教学科研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